違章建築的占有人,可不可以主張時效取得所有權? | 建築師資訊網
2018年12月23日—違章建築雖然無法辦理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不過實務上認為,當違章建築興建完成時,若已具備了構造上及使用上的獨立性,仍屬於民法第66條第1項土地上「定著 ...
這個問題,牽涉到對違章建築與時效取得的理解,說明如下。
一、違章建築在法律上的意義違章建築係指沒有經過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就擅自建造使用,導致無法辦理第一次所有權登記的建築物。
違章建築雖然無法辦理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不過實務上認為,當違章建築興建完成時,若已具備了構造上及使用上的獨立性,仍屬於民法第66條第1項土地上「定著物」,屬於不動產,可由出資興建的人,原始取得違章建築的所有權。這個情況下,出資興建的人雖然擁有違章建築的所有權,但是因為不能辦理所有權登記,導致他不能合法移轉所有權給其他人。
二、時效取得的意思、以及民法對長時間占有不動產取得所有權的要件時效取得的意思是指,當占有別人的物,繼續達到一定期間,會取得這個物的所有權或是其他財產權的制度。
不動產所有權取得時效,依據民法第769條、第770條規定,要件有:
(一)主觀上要件主張時效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之人,主觀上須有行使所有權的意思。
(二)客觀上要件 1. 他人未經登記的不動產必須是未經地政機關在土地登記總簿上對所有權歸屬登記的不動產;如果已辦妥土地總登記的不動產,就不能因時效取得所有權。
2. 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主張時效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之人以平和、非隱匿、不間斷方式占有他人未經登記的不動產。
3. 占有期間須達10年或20年若占有人在開始占有的時候,是善意且無過失,也就是不知道自己沒有占有的權利,也盡了應盡的注意義務確認可以占有,只須占有10年即可主張時效取得;反之,須占有20年始可主張時效取得。
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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