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營建管理協會– 結合從事營建管理工作之學術、工程及 ... | 建築師資訊網
結合從事營建管理工作之學術、工程及相關業界等,共同促進營建品質之提昇。...研究營建業之經營管理及推動其發展事宜。協助政府研訂營建管理相關之法令。培育營建管理之 ...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1.訂定與變更章程。 2.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3.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議決財產之處分。 7.議決本會之解散。 8.其他依法令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重大事項之應議決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廿三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及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形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監事選舉之候選人,均應為本會會員,經司選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得列名候選。而後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法分別選舉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它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為限。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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